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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2]9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9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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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32号、福建省地税局闽地税发[2002]66号有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对我市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征税。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本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本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上述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凡承接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的会议所取得的会议费收入,在2005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前款所指宾馆(饭店)、招待所,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机关服务中心新办第三产业以及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凡按照上述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市级党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由其主管机关通知其于2002年9月15日前向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下列资料: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申报表(见附件);  
  2、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机关服务中心的批准文件;  
  3、机关服务中心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关服务中心的税务登记证件。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初审、汇总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由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名单给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八、市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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