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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2]9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
实施时间: 2002-9-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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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给你们。经测算,其中对保险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市确定为按其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余额的25%。请一并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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