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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2]5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5
实施时间: 2002-6-25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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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油站尤其是个体加油站税收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个体加油站税收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安装并使用税控加油机的,即已按实际加油收入额征收增值税的,要求纳税人自行据实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个人所得税按带征率2%申报征收,各基层局可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和营业情况适当下调,但下调幅度不得超过30%。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认真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入库税单原件,以便柜台人员受理其纳税申报时予以核对申报表“计税金额”是否填写准确,柜台人员核对无误后将税单原件退还给纳税人。
  二、对于尚未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维持现有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各基层局应于7月30日前,对其定额进行重新调整,可参照当地已安装税控加油机的相同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情况进行调整,并通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按带征率2%征收。各单位应注意掌握已安装与未安装税控加油机的个体加油站之间的税负平衡。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涉及柜台申报、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内容失效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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