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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2]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2-10
实施时间: 2002-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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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各区局、直征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市国税各直属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国税、地税局共同研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便于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征管问题,国地税建立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基于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并、分立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等情况比较复杂,税务登记部门(地税征管处和岛外区局征管科,国税征收局登记科和岛外区局征收分局)应于每月后7日内将《新办企业所得税工作联系单》(附件一)转税政部门(地税税政一处和岛外区局税政科,国税所得税处和岛外区局税政科)相互反馈,对意见不一致的由税政会同征管部门协调审核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岛内企业先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总局的规定各自确定,对意见不一的再定期统一协调审核确定;岛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由各基层国、地税局分别确定,对意见不一致的由当地国、地税部门协调审核确定,如再无法解决,报国、地税市局协调审核确定。
  三、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照税收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四、各级国地税机关都要认真学习领会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协作,做好宣传解释,若有不同看法和意见,要本着顾全大局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通过内部反馈协调解决,以确保所得税分享与征管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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