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1]5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0
实施时间: 2001-4-1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24号)中关于“凡用医疗服务收入解决相应支出,收支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现改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京财税[2000]21 2001/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 鲁地税函[2005] 2005/3/14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云财税[2000]3号 2000/9/2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2] 2002/7/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税收资料 桂地税发[2004] 2004/4/1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黑国税发[2000] 2000/12/1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 财会[2018]25号 2019/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 川国税函[2000] 2000/8/3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 冀地税发[2002] 2002/10/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法[2000]14 20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