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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改变进口纺、针织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88]商纺字第2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1988-2-22
实施时间: 1988-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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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商业部关于改变进口纺、针织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22日,商业部

  根据国务院[1987]55号文件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现行以进货地批发价为基础的‘固定倒扣’调拨作价办法改为顺加”的规定精神,结合进口纺、针织品的实际情况,在维持经营企业毛利率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下,我部决定将现行以批发价为基础“倒扣”作价也改为按进价顺加作价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品种范围:国家统一进口的纺、针织品,包括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香港转口和东欧国家用记帐外汇进口的商品。
  二、作价办法:经营进口纺、针织品的批发、零售企业,均以各自的进货价为基础,加规定的顺加加价率(包括合理的费用、利润和税金)制订销售价格。
  (一)各口岸接收单位,以各自的进货价(即商业部纺织品局或外贸有关部门拨交的结算价格)为基础,供应批发企业加价率为7%,供应零售企业加价率为13%,以此制订口岸中准销售价格,并按商业部(85)商纺字第一号通知规定的浮动幅度掌握制订供应销售价格。
  (二)中转地区市场的批发企业(原二级站)以合理流向、合理环节的进货价为基础,转供批发企业加价率为6%,供应零售企业加价率为9%;县(市)公司(原三级批)以进货价为基础,供应零售企业加价率为6%。
  (三)零售企业在批发企业供货价的基础上,一律加现行规定的批零差率制订市场零售价格。
  上述顺加加价率未包括从外地进货的运杂费,具体加多少,由地方自行确定。
  三、进口纺、针织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改变后,为鼓励企业多渠道、少环节经营,同一城市不允许经过几道批发环节加价出售。由于减少环节带来的好处,可由买卖双方受益。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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