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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会协[2007]12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7-12-1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73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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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二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协会监管部联系。
  联 系 人:王娇
  联系电话:67680821
  附件:《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2007年12月10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称执业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下称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执业机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下称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促进会计、评估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称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经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及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业务报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该业务报告由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执业机构出具,业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签字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及所在执业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执业机构依法出具的业务报告应粘贴由协会统一监制和发放的防伪标识。
  第五条 防伪标识的使用
  (一)防伪标识统一编号,一枚防伪标识只粘贴一个业务报告。
  (二)执业机构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在业务报告正文首页右上角粘贴防伪标识。
对一式多份的业务报告,除一份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外,其他报告(包括存档报告)应在业务报告正文首页右上角注明“本报告防伪编码××号,请登陆查询”字样。
  (三)执业机构应在出具业务报告的同时将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录入协会“防伪标识登记查询系统”备案,填写《防伪标识使用登记表》(附表1、附表2、附表3),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协会应建立“防伪标识登记查询系统”,供报告使用者查询。
  第六条 防伪标识的管理
  (一)协会应建立防伪标识印制、发放、审批、保密等管理制度,对防伪标识进行严格管理。
  (二)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设计、监制,免费发放给执业机构使用。
  (三)为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防伪标识按需换版。
  (四)执业机构初次申领防伪标识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机构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报协会登记后领取。
后续领取时,应持《防伪标识领取卡》、执业机构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及《防伪标识使用登记表》到协会登记领取。
  (五)执业机构按上年度出具业务报告数量分档次领取防伪标识。防伪标识数量在结余数以下时,可继续申领。
  上年报告总数(个)领取数(枚)结余数(枚)
  800(含800)以上 200    20
  400(含400)—800 160    20
  200(含200)—400 80    20
  200以下      40    10
  对执业机构在重庆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视同独立执业机构计算领取量,由执业机构统一领取。
  (六)防伪标识遗失的,执业机构应及时在省级报刊上发表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协会备案,由协会在网站上公告。
防伪标识作废或损坏的,执业机构应将作废或损坏的防伪标识收集完整,在领取新的标识时交还协会登记、回收,协会应在“防伪标识登记查询系统”中对作废或损坏的防伪编码注明“废码”字样。
  (七)执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暂不发放防伪标识:
  1、报送申领材料不完备的;
  2、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3、出借、出卖防伪标识的;
  4、违反行业执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八)执业机构因故终止的,由协会收回未使用的防伪标识。
  (九)执业机构应建立防伪标识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执业机构负责人对本执业机构防伪标识的管理承担责任。
  第七条 协会对执业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是否降低执业质量压价竞争的情况。
对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执业机构,协会将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交行业惩戒委员会给予相应的惩戒。
对发现存在违反行业执业收费管理规定的执业机构,第一次发现时给予执业机构负责人训诫、减半发放防伪标识并要求整改,第二次发现时暂停发放防伪标识一个月。
  第八条 市外执业机构来我市临时执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表1、防伪标识使用登记表(审计)
  附表2、防伪标识使用登记表(验资)
  附表3、防伪标识使用登记表(评估)

相关附件:
防伪标识别使用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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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1月25日
一切都是流于形式,重庆的会师所有很多都是凭关系由行业外一点不懂行的人作为后台成立的,那些人根本就不会有啥执业道德观念,绝对没半点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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