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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企[2006]3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5-9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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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省改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目标,按照“积极筹集、规范使用、确保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改革资金是政府性专项资金,来源于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等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省改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省改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纳入省国企改制计划的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
  第四条 企业进行改制时,必须首先使用企业现有资产(包括土地)变现的资金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不足部分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省改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重点用于:
  (一)按规定应支付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安置费用支出。
 (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支出。
  (三)接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支出。
  (四)拖欠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及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应由政府负担的债务性支出。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改革支出。
  第五条 申请省改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改制前必须具有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第三章 省改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省改革资金申请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均可以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企改革办)提出申请,同时需提报以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当年及前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经省政府、省国企改革办或省国资委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四)企业编制的《企业改制费用测算方案》及依据的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五)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改革资金审批程序
  (一)省国企改革办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需支付资金的意见。
  (二)省国企改革办主任会议审议有关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三)省财政厅依据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省改革资金拨付程序
  (一)经省财政厅确认审批的资金,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渠道、按进度及时拨付到企业、有关地市,或通过省国企改革办转拨到企业。
  (二)有关地市或省国企改革办对应转拨给企业的省改革资金,要单独设账,并及时足额拨付。
  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回时,应按原资金拨付渠道及时返回,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省改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省国企改革办要根据省国企改革总体规划和改制工作进度情况,结合年初省级预算安排的省改革资金及其他可用于企业改革的资金规模,对拟改制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分步安排,逐个审核后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国企改革办要授权专人负责对企业使用省改革资金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跟踪问效,确保省改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企业对省改革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设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省改革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改革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省改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企改革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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