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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库[2005]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3-10
实施时间: 2005-3-10
法规类型: 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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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五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会计核算体系,保证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会计法》、《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黑财预[2003]33号)、《黑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办法》(黑财预[2005]3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财办库[200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执收执罚单位会计核算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分别按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缴款,针对不同缴款方式分别作下列会计核算处理。
  (一)直接缴款
  采用直接缴款方式后,缴款人将资金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执收执罚单位不做账务处理,凭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登记收入台账,并分别按资金性质、收入项目等登记明细。
  (二)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分为直接集中汇缴和间接集中汇缴。其中,实行直接集中汇缴方式核算比照直接缴款方式核算办理。采用间接集中汇缴方式缴款的单位,设立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实行周五零余额结算办法,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分别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存款”一级科目(编号分别为107和103)。
  “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采用间接集中汇缴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借方登记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当日发生的非税收入存款数;贷方登记向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划转数;本科目资金每周五向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划转资金后,余额为零。本科目按单位、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1、执收执罚单位发生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时,依据收入汇缴专用账户代理银行收帐通知,借记“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向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划款时,依据代理银行付款签章后返回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作相反会计分录。
  2、执收执罚单位发生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时,依据收入汇缴专用账户代理银行收帐通知,借记“收入汇缴专用账户存款”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科目;向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划款时,依据代理银行付款签章后返回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作相反会计分录。
  非税收入需要退款时,依据财政部门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审核后返回的非税收入退款通知书,以及代理银行转来的资金到账通知,采用直接缴款方式的单位,进行同科目台账冲销;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的单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作冲销“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处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作冲销“应缴预算款”科目处理;对退款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通知缴款人退回缴款收据后,将资金退回缴款人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收执罚单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缴款,都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计汇总,并按缴款方式、资金性质、收费项目等统一登记台账及相关账目,同时进行明细核算,以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全貌。
  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会计核算
  (一)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核算
  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核算依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1、科目设置
  根据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的特点,需要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制度中的资产类科目中增设“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存款”一级会计科目(编号102),在负债类增设“代收预算外款”(编号206)和“代收预算内款”(编号208)一级会计科目。
  “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存款”科目用于反映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的所有非税收入情况。借方登记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当日发生的非税收入资金存入数;贷方登记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国库实际缴款数。本科目资金定期向相应账户划转资金后余额为零。本科目按代理银行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代收预算外款”科目用于核算未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划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前,集中在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中的资金数额。贷方登记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存入数;借方登记划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数;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划出的预算外资金数。本科目资金定期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转后余额为零。本科目参照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按部门、单位、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代收预算内款”科目用于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前,集中在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中的资金数。贷方登记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存入数;借方登记划入国库数;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划出的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数。本科目资金定期向国库缴款后余额为零。本科目参照预算收入科目按部门、单位、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尚未确认性质的非税收入使用“暂存款”科目核算。
  2、账务处理
  (1)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收到存入资金后,依据代理银行报来的《    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第一联(附件一),作为原始凭证,同时与代理银行发送的缴款信息核对无误后,将数据导入记账系统登记相关账目。账务处理如下: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存款
   贷:代收预算外款——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存款
   贷:代收预算内款——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等)
  尚不能确认的非税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存款
   贷:暂存款
  (2)对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资金核对无误后,填制“预算外资金专用划款凭证”和《未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划款明细表》第一联(附件二),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划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填制“一般预算缴款书”和《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缴款明细表》第一联(附件三),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依据代理银行签章后的回单登记相关账目。账务处理如下: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代收预算外款——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
   贷: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存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代收预算内款——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等)
   贷: 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存款
  上述各科目资金,定期向相应账户划款后余额为零,月末、年终余额亦为零。
  (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核算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以代理银行签章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划款凭证第三联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划款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账务处理为: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签章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库明细表》第一联以及“一般预算缴款书”第四联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为:
  借:国库存款
   贷: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等)
  缴入非税收入归集账户和相应账户的非税收入需要退款时,依据执收执罚单位的退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退款,同时进行同科目账务冲销处理。
  三、非税收入资金对账
  财政部门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及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在认真作好账务处理的基础上,要加强对账工作,建立定期、及时、全面的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各项资金会计核算准确无误。
  (一)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
  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各代理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执收执罚单位进行账务核对。具体方法如下:
  1、与代理银行对账。由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各代理银行按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提供缴款人缴款信息,进行以下核对:
  一是按预算单位、项目等要素核对缴款人缴款信息,采用网上传递缴入信息方式进行网上核对;
  二是对尚未确认的资金,逐笔核对缴款人信息,尽快认定未划出资金情况。
  2、与执收执罚单位对账。按执收执罚单位、项目核对缴款人存入的非税收入资金情况。每日在网上提供各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到账信息,由执收执罚单位按代理银行签章返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或非税收入台账,核对非税收入缴款信息。
  3、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账。核对由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数,按月提供对账单,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和财政预算总会计按单位核对非税收入缴入情况以及相关明细。
  (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
  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应分别与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代理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进行账务核对。具体方法如下:
  1、与代理银行对账,核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当月发生数。按月由代理银行提供对账单,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进行核对,同时进行其他相关核对。
  2、与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对账,核对按预算外方式管理的非税收入总额。每月由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提供对账单,核对非税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额及相关明细。
  3、与执收执罚单位对账,核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收、支、余数额。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定期给执收执罚单位提供对账单,逐项与执收执罚单位核对按预算外方式管理的非税收入数。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
  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执收执罚单位进行账务核对。具体方法如下:
  1、与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对账,核对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数额。月末业务终了,由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提供对账单,分执收执罚单位具体核对到预算科目中的“类”、“款”级科目。
  2、与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对账,核对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数额。按日依据“预算收入日报表”进行明细核对,同时进行其他相关核对。
  3、与执收执罚单位对账,核对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数额。定期向各执收执罚单位提供对账单,按单位、预算科目核对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情况。
  (四)执收执罚单位
  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代理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对账,同时单位内部财务与业务主管部门也应定期对账。具体方法如下:
  1、采用直接缴款以及直接集中汇缴方式缴款的单位,每日业务终了时,直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在网上接收对账信息,及时核对,并反馈对账情况。
  2、采用间接集中汇缴方式缴款的单位,每月按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逐笔核对“收入汇缴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3、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分别按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的对账单,按资金性质、项目等情况核对明细。
  4、执收执罚单位内部的财务机构与非税收入业务机构应定期对账,按日(月)将与财政部门核对无误的非税收入缴款情况提供给非税收入业务主管机构,由其按缴款方式,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逐项核对非税收入缴款情况。
  四、报表
  在财政非税收入改革试点初期阶段,暂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处理,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会计应每月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报送《非税收入资金资产负债表》(依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制度中附件一的格式报送)。
  本《办法》只适用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会计核算,未实行改革的单位,仍按现行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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