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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评[2006]2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9-5
实施时间: 2006-9-5
法规类型: 资产评估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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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切实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的要求,现就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以下也称“资产占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自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后生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单项资产原值在100万(含100万)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不进行备案。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二、黑龙江省财政厅是全省行政事业、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承担省政府交办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三、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资产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履行如下手续:
  (一)行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拍卖;
  5、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资产;
  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资产占有单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五、资产占有单位有以上所列资产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财政部门颁发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六、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下达核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和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七、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占有单位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要进行认真审阅,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并符合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资产占有单位填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财政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建档;对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资产占有单位,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资产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八、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和备案的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各一份);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原件。
  九、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十、资产评估机构接受资产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后、开展评估工作前,需将与委托方签定的“资产评估协议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为保证评估质量,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抽查。
  十一、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资产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十二、对资产评估行为当事各方存在的资产评估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对核准和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逐级汇总,并于年度终了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地)核准和备案项目报省财政厅。
  十四、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表格可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也可从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WWW.HLJCZT.GOV.CN)下载。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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