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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建[2005]16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0-9
实施时间: 2005-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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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月九日
  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缴省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
  (一)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支出;
  (二)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经费;
  (三)全省土地利用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
  (四)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支出是指省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重点项目支出,经省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示范项目支出,以及对各地补助项目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第六条 土地利用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每年按不超过省级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的10%比例安排支出。
  第七条 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审核论证、现场踏查以及预算定额的修订等项支出。
  第八条 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省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土地利用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费用支出,每年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定后,从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立项指南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并按时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将项目申请或项目建议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确认后,通知项目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并视财力状况分期分批下达。省财政厅负责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国库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提报以下主要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请背景、意义和目的,项目名称及承担单位,项目的起止年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规模及年度实物工作量等。
  (二)项目规划设计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
  (三)项目预算书:原则上应经当地的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审核,并同项目规划设计同步完成。项目预算书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表格文件及其附件。项目预算编制说明应简明扼要,应主要介绍项目概况、预算编制依据(规划设计数字和相应采用预算标准说明)、计算方法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分析。
  第十一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申报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资金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省财政。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和项目预算专家评审等管理制度。为加强对项目的社会监督,提高项目实施的透明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法人、工程施工单位、投资总额和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工程招投标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追踪问效。省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实施情况的重点检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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