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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05]1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1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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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申报下年度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省不予申报。
  二、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审核各贷款单位申报的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计划,重点审核贷款项目、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三、对取得中央财政贴息的省级林业治沙贷款项目,省财政厅按照中央下达贴息资金额安排省级贴息资金;对取得中央财政贴息的市县级林业治沙贷款项目,市县财政如何贴息分别由各市县财政自行规定。
  四、每年10月10日前,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联合将本市申请中央林业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报告及申请表,连同县级以上贷款银行签章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在《管理规定》许可的贴息年限内提前还款的还款凭证复印件、银行贷款余额证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等有效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提出贴息安排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附件: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2、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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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农[2005]45号 200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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