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5]16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0-19
实施时间: 2005-10-19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按一定的标准预缴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资金,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予以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 55号文规定的计征标准,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均应按照经批准的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三、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结算专户应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核实,按规定应予以退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资金的退还。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财政部门从结算专户划转缴入本级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在结算专户内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款”两个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对转作专项基金的,由结算专户当天或次日上午(节假日顺延)缴入国库,缴库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四、收取专项基金(预收、退费、结算)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五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进行现场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
  六、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七、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八、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十、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的研究和推广;
  (三)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执法、调研和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十一、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开发项目立项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科研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墙材革新科研开发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十二、地方各级“墙革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墙革办”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十三、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四、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五、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十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使用专项基金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进行处分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 陕财办建[2012] 2012/7/6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市建发[2013]64 2013/3/2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2007/8/3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新 粤财法[2017]23 2017/10/1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 吉建墙[2013]2号 2013/5/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桂财综[2013]79 2013/9/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吉财非税[2009] 2009/8/11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墙体 长财建[2010]4号 2010/2/1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缓征收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 青建科[2015]17 2015/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 宁建[科]发[201 20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