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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质加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重字[1988]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88-2-1
实施时间: 1988-7-1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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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质加价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
  国务院国发[1987]44号《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规定,执行临时出厂价格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其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省(区、市)内外不得实行两种临时价。国发[1988]3号《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定规定》规定,“优质产品,必须经国家标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可,才可以申请优质产品加价,加价幅度按物价管理权限由国家物价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今查有些地方制定的临时价和优质产品加价违反了这个规定。如临时价的成本利润率超过百分之五,又允许在临时价的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优质产品加价不按物价管理权限,自行决定对部优、省优产品加价;这些作法,都不利于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和稳定。为了认真贯彻国发[1988]3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发布《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物价局发布的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品种、价格水平,各地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这是加强物价管理,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重要措施,是稳定物价、稳定经济的重要环节。各地均不得随意变通有关规定,违者按违反法纪查处。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自定的临时价格。凡按规定实行临时出厂价格的产品,其成本按年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临时价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如成本利润率超过百分之五的,相应降低下一年的临时价格。制定临时价的产品,价格不得再向上浮动,用户有权拒付临时价向上浮动那部分的价款。各地应将整顿结果报我局。
  三、正确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标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加价幅度要按物价管理权限审批。要贯彻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国标发(1987)095号《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规定》。对部管的生产资料价格,地方自行规定“部优”、“省优”加价的,都要停止执行。对<83>机财联字640号《关于机械产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试行办法》,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1988]3号文件精神进行修改;有关机械产品金、银奖加价的规定,可执行到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按金、银奖加价的机械产品不得再加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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