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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06]2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06-4-24
实施时间: 2006-4-24
法规类型: 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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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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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各市州财政局、旅游局,省直旅游企业:
  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修订了《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反映。原《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湘财外〔2004〕35号下发)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旅游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第4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开发补助、旅游宣传促销、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和培训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的系统财务。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是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省旅游局负责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并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作;可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2、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包括优先发展项目的筹备、等级旅游区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创建等补助。
  3、宣传促销。主要用于补助市(州)旅游局、重点县(市、区)旅游局和重点旅游企业在全省旅游精品线路的开发、主题促销、广告、出国参展等方面的开支。
  4、旅游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当地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
  5、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旅游人才培训及其他有利于旅游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一)旅游规划编制资金。申请规划编制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省旅游局有关旅游规划管理的规定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旅游规划编制立项申请报告书。
  (二)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申请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宣传促销经费。申请宣传促销经费,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或省直有关旅游企业直接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宣传促销策划方案。
  (四)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旅游项目贷款贴息,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或省直有关旅游企业直接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第七条 各市州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申请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须按报送要求在上一年度的11月底以前送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省旅游局对申请上报的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出初选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按现行财政拨款渠道拨付资金。对于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每个项目贴息时限不超过两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已拨付的资金由省旅游局予以收回,上交财政,并取消单位两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两年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红色旅游专项资金,除省旅游局本级使用的红色旅游专项工作经费外,其余部分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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