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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社[2006]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6-2-16
实施时间: 2006-2-16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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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代征办法
  (一)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驻设区的市的省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市辖区相应的地方税务局代征;驻县(市)的省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三)代征程序
  1.每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内含《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地税部门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有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对未领取年审手册的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每年3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各级地税部门通过纳税大厅的电子公告牌或其它形式发布年审通知。
  3.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4.每年6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税部门作为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5.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代征保障金时间,2004年度保障金与2005年度保障金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填开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自行填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各市州、县市区代征的保障金,其收缴总额的10%作省级收入。市州保障金从县市区集中的比例由各市州确定,报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备案。
  (五)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使用税收票证,保障金就地全额缴库,省级集中的10%自动划缴省库。各级地税部门应将保障金纳入税收计会统核算。
  采用转帐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其中省级固定为10%,市州级按各地确定的比例填写。
  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
  (六)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应缴保障金属省级财政收入的省级、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征保障金的,需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提交地税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缓减免。其他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或参照省级文件执行。
  (七)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情况,由地税部门于征期结束后告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从每年11月1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保障金与滞纳金一并缴纳。2004年度欠缴的保障金,从2006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四、代征经费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可以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省级按实际缴入省金库金额的5%,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省地税局。
  五、资料管理
  各种保障金代征资料按照档案化管理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随同地方税收征管资料保存。代征资料包括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的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及金额资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入库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实行计算机信息交换方式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将有关资料打印、装订和归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已出台的保障金代征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省财政厅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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