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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3]18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9
实施时间: 2003-6-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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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最近,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160号转发),要求省级税务机关对“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进行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2000-3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3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要求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经县有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简并征期”的方式变相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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