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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7]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7
实施时间: 2007-1-17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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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省看,地区间、行业间发展的还不平衡,全省核定征收面较低。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解决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公平企业税负,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搞好宣传,加强同国税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按照“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我省境内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重点是地税机关管理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以及长期亏损申报、零申报或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征收方式鉴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一)主管地税机关在鉴定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账簿设置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设置总账及相应的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各项经济业务逐笔进行登记、核算。
  2、收入的核算情况。纳税人记录收入的记账凭证真实、合法,核算及时、准确。
  3、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纳税人成本费用的记账凭证真实、合法,核算方法符合财会制度规定,成本费用的归集、计算及时、准确。
  4、账簿、凭证保存情况。纳税人按规定保存账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5、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上述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上述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一,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确定核定征收方式。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3月底。
  五、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要按照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进行核定。
  (一)核定
  1.实行定额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确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纳税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对已实行电脑定税的,按照电脑定税办法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各市(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典调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要覆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盈利水平的企业,采用数据要真实、可靠,反映企业较为真实的经营成果,通过典型调查掌握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行业特点和平均利润率,在省局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如下表)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的具体适用幅度。
  行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7-20煤炭采掘业20-50建筑业4-20房地产开发业10-20饮食服务业10-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二)公示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及应税所得率,应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下达
  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对纳税人鉴定的核定征收方式和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  二,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地税机关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六、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按月缴纳。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七、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下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附件三):
  (一)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市(地)地税机关认为应进行调整的。
  八、主管地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资料存入“一户式”档案,并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附件四),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报市(地)局,市(地)局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上报省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略)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略)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的“应税所得率“部分因如下原因停止执行:
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黑地税联[2007]12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7
实施时间:2008-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24
实施时间: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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