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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二[2000]2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9
实施时间: 2000-10-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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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独资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连同出资律师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个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每位出资律师(合伙人)取得的该部分年度经营所得加上其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第三点规定,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出资律师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出资律师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运算扣除数
  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全年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
  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律师事务所全年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串×个人分配比例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x(1一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地税局规定,2000年该应税所得率暂定为20%,以后一年一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30%。
  其他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三、自2000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律师事务所雇佣的专职律师,以其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的总额作为一个月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兼职律师以其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的总额作为一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律师助手、行政辅助人员等人员,按其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作为一个月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律师(含出资律师与专、兼职律师)个人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未记入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四、出资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的办法,年终汇算结缴的期限为次年2月底。2000年己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出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他人员必须按月计税并申报缴纳。
  五、本文所称工资收入指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含出资律师、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律师助手、行政辅助人员等全体人员)每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除办案分成净收入以外的工资性收入。
  所称办案分成净收入指出资律师、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在办理案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活动中按事先规定的比例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减除规定比例的办案费用后的余额。根据厦门律师行业实际及国税发[2000]149号文规定,该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30%。
  本文第一点所称年度经营所得的计算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政策有规定或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其计税工资标准按我市规定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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