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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二[2000]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16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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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军区政治部《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2000]政联字第2号)中有关税收问题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的经济实体,享受闽委发[1998]9号文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项减免优惠政策。
  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由部队介绍,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失业证》,加盖驻军旅以上政治机关印章后,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三、上述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驻军和武警部队随军家属。
  四、上述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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