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二[2000]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2
实施时间: 2000-3-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00年4月份起,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形式将由原各单位财务部门发放分批改为由财政统一委托银行以“银行卡”形式代发。为做好此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工资发放形式改变后,市财政局作为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市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收入中由财政发放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市财政局统一代扣代缴。
  二、市财政局工资办每月扣缴税款入库时,市地税直征局应开具税单给财政局工资办,后者再分别开具代扣代缴凭证(电脑打印式)给市各有关单位。
  三、每月申报的原始明纫资料由市金卡网络工程公司通过电脑网络传送给市地税直征局。
  四、为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对于市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收入中除财政发放部分以外的个人收入(如年终奖、加班工资、过节费及各种津贴等)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各有关单位自行代扣代缴:计算税款时,应按税法规定将上述收入与财政发放部分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再扣除市财政局已如缴的税额,以其余额扣缴入库。
  五、市各有关单位在支付工资给编外临时工和借用人员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井由各有关单位自行向我局办理涉税事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将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财政统发工 甬财政库[2004] 2005/1/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云地税二字[200 2004/1/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 京社保发[2013] 2013/6/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若干问题 青地税函 [2004 2004/12/16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 宁地税发[2006] 2006/9/15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国办发[1999]78 1999/8/31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7] 1997/6/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 黑人社函[2013] 2013/3/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涉税数 桂地税字[2010] 2010/5/25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 199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