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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征[2000]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16
实施时间: 2000-3-1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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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规范管理办法,统一征管模式,堵塞征管漏洞,现就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方式与发票管理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定期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税的,须与总机构分开,单独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并单独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除上述外采用的其他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应缴纳的地方税费须与总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且总机构申报纳税时必须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合并申报情况表”(样式附后)。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发票也应由总机构统一向税务机关领购后提供。
  二、近期发现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使用其总机构向我局购买的发票,但加盖的却是分支机构的发票专用章,造成消费者通过我局电话语音发票查验系统验证发票时提示的地方税务登记号码不符(语音提示的地方税务登记号码为总机构的地方税务登记号码)。为此,重申领购发票的单位与加盖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的位必须一致。各基层局应于2000年4月30日前对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今后对于合并总机构申报纳税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予以刻制发票专用章,己刻制的要予以收回并造册上报征管处后销毁。
  三、(略)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一款“(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仍由岛外地税机关管征)”;第三条第三款“对外资总机构在外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厦门岛内的,由外税分局管征”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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