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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二[2000]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0
实施时间: 2000-1-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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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8]85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日常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纳入规范化管理,即由税务部门集中汇算清缴转变为由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后,税务机关即转入检查(稽查)阶段。各基层局要调动征收、管理、稽查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去,由税政科牵头,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部署、组织和总结工作。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各基层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培训,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1999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及时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辅导材料和汇算的有关表格。上市股份公司1999年试行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局应做好《新申报表》填报的辅导工作,并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2000年大中企业使用《新申报表》做好准备。
  各基层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企业自行汇缴申报后,各基层局可根据一定的选案标准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对税源大户、汇总纳税的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中介机构、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人员,要力求从收入到成本费用查深查细,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各税统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汇缴期间,各基层局要注意收集汇算清缴情况和典型案例,掌握汇算清缴的进度,及时进行通报,并按月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汇缴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认真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撰写《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并于2000年5月20日前将报表、软盘、分析报告、总结报告报送市局。市局将根据各基层局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报送材料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汇缴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表彰。
  有关政策问题:
  1、从1999年起,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一律暂延至2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补的税款从3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321号)规定,单位集体订做高档制服不得在税前扣除,是指特殊行业确因工作需要集体着装的,每套制服在500元以内(含500元),且每人每年订做制服在两套以内(含两套),准予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同时应就超过部分在制服发放当月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允许计算扣除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修改为:(1)当月出勤天数在15天以上;(2)当月收入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厦门市区、杏林、集美为每月380元/人,同安为每月290元/人)。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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