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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帮助遭受14号强台风袭击的企业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办[1999]3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13
实施时间: 1999-10-13
失效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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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助遭受14号强台风袭击的企业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助遭受14号强台风袭击的企业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第14号强台风于lO月9日正面袭击我市,给我市部分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为帮助受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确保我市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采取如下措施:
  一、各基层局及其科所要组织人员深入受灾企业调查了解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自救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多造经地开展工作,扶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二、经市政府批准,广告企业于今年10月至年底从事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经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对不予承担风灾损失和修复事宜的广告公司,不在此列)。
  三、企业受台风袭击造成严重灾害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基层局批准,可减征或免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受台风袭击造成产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基层局按厦地税政二[1997]23号文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给予税前列支。
  五、因台风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毁损,企业处于停产3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基层局审批后免征今年下半年房产税。
  六、因台风袭击造成损失的定期定额征收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局审批后,今年内可给予核免或核减税收定额。
  七、企业受台风袭击造成损失,资金周转紧张,按规定期限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办理审批税收缓缴手续。
  八、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至10月2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
实施时间:2007-6-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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