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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2-18
实施时间: 1999-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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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税源管理
  (一)按年编制全市印花税收入计划,并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局,每季掌握收入进度和完成情况,按行业、部门重点分析,确保印花税收入任务完成。 “
  (二)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与应纳税凭证相关的收入及成本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把握企业申报准确率。同时,各基层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经济类型、行业或部门选择重点税源户,确定税源监控的重点。主要有:工商贸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仓储保管业、租赁业等。
  (三)各基层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税源变化情况应及时掌握,防止税款流失。
  (四)适时组织印花税税源普查,综合分析、科学预测,汇总整理成表、册备用,为征收管理提供可靠、准确依据。
  二、征收管理 印花税的征收主要采取“四自”(即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纳税为主,辅之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代扣等形式。
  (一)“四自”纳税 印花税采取“四自”纳税的,实行纳税人根据《暂行条例》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同时对已粘贴税票予注销的完税方式。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二)汇总缴纳 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核准,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汇总缴纳统一以一个月为期限,纳税人应于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由受理地税机关加盖“印花税汇缴戳记”,由纳税人财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井装订成册,并作为纳税申报时的资料,所贴印花或者缴款书应盖章注销,保存备查(期限十年)。
  (三)核定征收 1、纳税人需对应税合同及其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批准可按地税机关每年确定的应税合同签订的金额占其购销或提供劳务、服务结算或应计总金额的比率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l999年实行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如下: (1)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按购销金额的6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发企业,按购销金额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零兼营企业,按购销金额的4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外贸企业,按购销金额(含外销)9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售房、租金收入、100%及房屋开发直接成本的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 印刷、广告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修理、修缮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40一5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测绘、测试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50-6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实企业,按经啻收入的90-100%;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按经营收人的80-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4)其它应税合同、凭证若需要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各基层局在调查测算基础上确定,并报市局审批。 2、对企业无法依《征管法》的规定,全面、完整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证,如实申报纳税的,或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并报区级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3、核定征收方式经批准后,应以“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核定征收比率(或定额)为一年一定。税款按月缴纳,以缴款书形式入库,对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加盖完税标志。 4、对纳税人应缴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和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检查。(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委托代征 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网络,积极取得金融、保险、工商、房管、科委、公证、海关、交通运输等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单位的配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人、代征义务、代征权利、法律责任等,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据以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代征人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时,需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情况报表,做到款、票、帐符。
  (五)加强印花税票售票“窗口”的管理,建立代售印花税票网点各区级地税局均可在办税服务厅(室)设立印花税票销售窗口。凡设立售票窗口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售花工作,严格执行售花制度,做到日清日结,票帐、票款相符,正确解答相关业务问题。 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条件代售印花税票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经核准后,由区级地税局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形成代售网络,方便纳税人购花完税。
  三、检查处罚
   (一)要定期组织纳税人开展印花税纳税自查,并严格执行滞纳金有关规定。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也要适时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偷逃税问题,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予以处罚。对应税凭证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责令其补贴印花外,一律处以3-5倍罚款;对已粘贴未注销或未画销的,可处以l-3倍罚款。对其它违章行为也应严格依照《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二)市局要定期组织对基层局印花税执法检查。贯彻印花税“轻税重罚”原则,坚决纠正“只补不罚”、“处罚偏轻”的现象,保证税法严肃性。 对汇总缴纳、代征、代扣及代售单位,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至少对其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帮助这些单位熟悉税法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办税水平,发现违章行为的,要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汇缴、代征或代售资格。
   (三)开展印花税征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收入计划完成情况、错漏征面、处罚情况、表报统计、检查(调查)报告等量化指标,并予以评比通报。
  四、印花税其他征收管理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莲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
实施时间:2007-6-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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