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二[1998]2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2-2
实施时间: 1998-7-1
失效时间: 2009-7-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外税分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l998]l26号;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l998年第9期,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我局应主要加强对以下两类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管征,一是经企业组织在境外为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 (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人员);二是受雇于中国境内企业并被派往驻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中任职的中方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企业中方职工)。
  二、凡有外派上述两类人员的单位应按《通知》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即《外派人员境外收入情况明细表》。外派劳务人员的申报表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即外派劳务中介企业报送;驻外企业中方职工的申报表由其境内受雇企业报送。
  三、外派劳务人员在合同期满回国时应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自行申报缴纳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驻外企业中方职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其境内受雇企业在年度终了30日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外派人员境外收入情况明细表。
  四、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请各基层局接到此文后,及时将文件转发给各外贸公司及其他有关涉外单位,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9]8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13
实施时间:2009-7-1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厦地税发[2005] 2005/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 皖地税函[2008] 2008/12/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 沪国税所[2010] 2010/11/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 穗地税函[2014] 2014/5/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请协助做好外派员工境外所 2022/6/16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0/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 深国税发[2010] 2010/1/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自 2016/12/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 深地税发[2010] 20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