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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征船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三[1998]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3-10
实施时间: 1998-1-1
失效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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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了加强船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征,方便各单位、个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为征收船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特此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
实施时间:2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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