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税[1998]0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6
实施时间: 1998-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店在厦门市辖区内的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财税宇(1997)97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由企业报市国税局,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批(审批件同时抄送市地税局)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其征收的各项有关税费,除按规定应缴中央级国库外,其余均缴人市级国库。
  3、由于实行上述办法而影响各级财政利益问题,由市财政局统一处理。
  二、连锁经营企业有分店在厦门市辖区内,但缴税地点(总店)不在厦门市辖区内的,由市国税局向市财政局报送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以便市财政局向上级财政结算厦门应分成的收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商 市财发[2004]92 2004/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津财预[2004]54 2004/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大地税发[2008] 2008/9/1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甬财政预[2007] 2007/6/1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 温国税流[2007] 2007/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世纪骏丰频谱科技 2014/1/2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 京财税[2011]20 2011/10/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 浙地税函[2003] 2003/7/23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 川财税[2003]3号 2003/4/28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辽财税字[1998] 1998/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