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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字[2007]2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7-11-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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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7〕4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类资助:
  (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代管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
  (二)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在校期间免学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
  (一)、(二)类学生统称困难生。具体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实际制订。全省平均困难生资助面维持在在校生的10%。
  (三)除上述困难生以外的其他学生,一、二年级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第三年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中职奖学金、农业种养技术专业免收学费政策继续执行。
  第四条 困难生免学费、代管费和享受营养餐所需经费,由省与县市分担,分担办法按浙政发〔2006〕41号、浙教计〔2007〕62号文件执行。其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按“五类地区法”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分别承担100%、70%、50%、30%和20%。市县分类见附1。宁波市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宁波市自行确定市县分担比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分担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各级财政应将经费预算在每年8月底之前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困难生入学时,学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并及时办理营养餐供应手续。其他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六条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每学年开学2周内,学校应如实将在校学生名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资助信息。同级教育、劳动、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学校录入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省教育、劳动、财政部门报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3)。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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