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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2007]132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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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统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凡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事务所在安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均属于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
  事务所出具下列鉴证业务报告时应使用防伪标识:
  (一)验资报告;
  (二)审计报告;
  (三)审阅报告;
  (四)其他鉴证业务报告。
  事务所在鉴证业务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主体上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真实性,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鉴证业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防伪标识的发放和使用
  (一)防伪标识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给各事务所使用;
  (二)防伪标识发放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
  (三)各事务所在初次领取防伪标识时,应填写《 鉴证业务报告标识申领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印鉴模式、防伪标识管理制度等资料,报省注协审查后,登记备案领取;
  省外事务所在皖设有分支机构的,由分所办理申领手续;省内事务所分支机构由总所统一办理申领手续;
  (四)各事务所可分批按需申领防伪标识。再次领取时,须提供上次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经省注协审核后,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五)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除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的要素外,应在报告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
  (六)防伪标识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对应一个报告文号,对于出具一式几份报告的可连号使用;
  (七)各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依编号次序使用防伪标识,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
  (八)各事务所不得出租、出借、出卖或自行印制防伪标识,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应责任。
  三、防伪标识业务的监管
  (一)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务所实行防伪标识的监管工作。在使用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时,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省注协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的,有关部门不予采信和使用;对不按规定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事务所,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对造假者,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省注协要加大对鉴证业务报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执业准则的执行情况。在事务所报备业务时,省注协要核对备案表,核查已使用的防伪标识情况,可随机抽取业务报告工作底稿,指定事务所限期报送,检查执业质量。
  (三)省注协要与工商等部门建立协商联络机制,监督落实事务所实行防伪标识的情况。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省企业登记网设置鉴证业务报告查询窗口,将事务所领取的防伪标识号段及时上网公布,供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的部门查询。
  (四)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于3日内上报省注协,由省注协上网公告。事务所发生变更或被注销时,应及时上报省注协并交回剩余标识。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实行防伪标识管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管理通知
  抄送:中注协,省直有关部门,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500份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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