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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2005]14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7
实施时间: 2005-8-1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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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豫发〔2005〕14号)和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新时期、新阶段,文化产业越来越成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最近,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我省实现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产业大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进行了部署。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工作实践中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运用好税收经济杠杆,落实好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服务我省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各级地税机关要落实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试点单位、新办文化企业、新兴文化产业和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文化企业的税收支持,真正把文化产业应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对新办的从事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改革试点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试点地区或单位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七)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税收待遇。
  (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过去所享受的税收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十一)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
  (十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第一道)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四)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五)严格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确保应收尽收,为文化事业建设提供财力保证。
  三、优化税收服务,营造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一)深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抓好政策宣传。发挥办税服务窗口、自动取阅台、政策咨询触摸屏、12366税收服务热线的作用,深入广泛地宣传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手段,加快地税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全面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实行一站式审批,一窗式服务。大力推进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等,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简便、规范、高效的服务。
  (三)认真调查研究。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进行政策调研,及时掌握文化事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尽快报请上级,抓紧解决。
  (四)规范审批环节。要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杜绝政策棚架、梗阻、变通现象。要依法审批,优化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文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全部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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