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关于食用植物油储备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07]21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2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方案
  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我区属食用植物油缺乏省区。据统计,2006年末全区604万人口,年人均消费食用植物油18斤,年消费总量约5.6万吨,耗用油料作物总量约18.5万吨。2004年—2006年,全区年均加工生产胡麻油23304吨(耗用胡麻籽72091吨)、葵花油6625吨、豆油3777吨。全区油料作物正常年景总产量约10万吨,占油料作物需求的54%,食用植物油和油料大多从新疆、内蒙、甘肃、河北等地购入。据测算,随着南部山区退耕还林还草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全区油料及食用植物油自给率将不足30%。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粮食安全体系建设,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保持市场食用植物油价格基本稳定,增强粮油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家粮食应急方案》和《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持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目标,加快食用植物油市场的培育与发展,推进食用植物油生产、储存、销售相互协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多种粮食经营主体作用,强化政府调控市场的手段和能力,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二、适用范围
  在全区或局部地区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地震、传染病、国际间粮食封锁或其他突发事件后,造成食用植物油供需不平衡、脱销或断货,市场混乱、价格居高不下,居民恐慌和抢购食用植物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食用植物油储备投放市场的数量和调控方式。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制原则;
  (二)坚持行政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培育、发展食用植物油市场原则;
  (三)坚持产销协作、多渠道筹集原则;
  (四)坚持余缺地区相互调剂原则;
  (五)坚持紧急状况下动用食用植物油储备原则。
  四、储备规模及品种
  食用植物油储备根据城镇居民一个月的消费量确定。据调查,城镇人口人均日消费食用植物0.05斤,按2010年预计非农业人口175万人计算,食用植物油月消费量为1312.5吨(175万人×0.05斤/每人×30天=1312.5吨)。为了便于操作,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确定为1350吨。其中,储备胡麻油(国标二级)数量540吨,占储备规模的40%;储备豆油、菜籽油、葵花油、调和油或其他品种(国标二级、一级、特级)810吨,占储备规模的60%。
  五、运作模式
  (一)食用植物油定点储备企业的确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由地级市粮食局从全区食用植物油龙头加工企业、大型连锁销售企业和军供企业所中推荐一批企业,报自治区粮食局审定后,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定点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取得食用植物油加工或粮油成品经营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亏损,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金实力比较雄厚;
  3.商业信誉良好,守法经营,无有关部门查处记录;
  4.自有储油罐容量超过200吨,食用植物油年经营量1000吨以上;
  5.能够严格遵守我区有关食用植物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的各项义务;
  6.食用植物油储存设备完好,具备食用植物油常规检化验条件,配备合格检化验人员。
  7.保证食用植物油储存地点落实、储藏措施得当、储存数量准确、产品质量合格,确保应急情况发生时政府能保质保量及时调出。
  (二)食用植物油储备的管理。
  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定点承储企业确定后,自治区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食用植物油保管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食用植物油储备定点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承储资质规定者,取消其承储资格。
  食用植物油储备所有权为承储企业,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纳入企业正常经营。承储企业按照《食用植物油保管合同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可自主选购或加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执行。
  承储企业完成食用植物油储备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季提出储存费用申请,经自治区粮食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有关费用核拨手续。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储存费用直接核拨给承储企业。
  自治区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方式提供储存费用和补贴,对食用植物油储备定点承储企业的储备费用实行包干,包干标准为每吨400元(每斤0.20元)。按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1350吨计算,每年应向承储企业支付费用共计54万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对食用植物油储备的控制权,确保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时,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能够保质保量及时调控。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条件,给予贷款支持。
  六、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食用植物油储备工作是加强我区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粮食局负责食用植物油的日常管理,地级市粮食局协助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各承储企业落实责任,完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至少每季度对食用植物油储备的数量、质量、财务和统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食用植物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食 闽价电[2007]27 2007/11/2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承担地 青财税字[2023] 2023/3/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特区外商投资 深税联发[1995] 1995/2/2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土地储备审批》审批告知单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