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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07]224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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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5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重要意义。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虽能反映价格总水平的变化程度,但不能反映价格变化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可以准确反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为各级政府调整最低工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标准,健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差别化的收入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推进价格改革,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制全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主要内容。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反映城镇居民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水准所需消费项目的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它从家庭支出的角度出发,反映生活必须消费项目价格变动对特定消费阶层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编制内容主要是依据居民消费价格调查项目中所包含的基本生活所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涉及食品、烟酒、衣着、家庭个人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通讯、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为准确反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为我区调整最低工资、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编制方案,在全区开展定点、定人、定时调查,编制全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三、开展分市县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为了真实地反映各市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变动情况,2007年在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和平罗、海原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试编工作,2008年正式编制。具体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和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调查队、平罗县城调队、海原县城调队组织实施。
  四、开展以低保户为主要调查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专项调查工作。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和平罗县、海原县选择600户低保家庭作为调查对象,以固定记账的方式调查低保家庭消费结构、消费习惯,以取得编制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权重资料。具体工作由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调查队和平罗县城调队、海原县城调队组织实施。
  五、共同做好指数编制工作。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物价、发展改革、民政、统计部门会同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根据当地城镇低收入居民消费特点,抓紧开展编制指数的先期研究筹备工作;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会同统计、物价、发展改革、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当地调查目录、代表规格品等,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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