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发文文号: 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交通部
发文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
  (三)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四)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
  (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受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违法,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提出意见,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 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
  (二)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决定责令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决定,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 重庆市第三届人 2008/12/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 湘政办发[2022] 2022/2/25
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15]11 2015/5/2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 川国税函[2002] 2002/4/12
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监责[2 2021/3/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 京地税法[2002] 2002/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 渝地税发[2000] 2000/4/1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 保监发[2012]99 2013/1/1
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1] 2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