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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7]10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2
实施时间: 2007-6-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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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已领用的“山东省济南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处理。整本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各联要加盖“作废”印章(或在“发票监制章处”剪角作废),留用票单位妥善保管,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V2.0“发票验旧交旧管理”模块进行验旧处理;整本未启用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V2.0“发票缴销管理”模块进行缴销处理,附缴销清单一并交市局统一销毁。
  二、各基层局库存的“山东省济南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缴市局,由市局统一核销。
  三、各单位要结合本次发票缴销,对领购“山东省济南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小规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需使用普通发票的,可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国税发[2007]4号)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五、各单位于2007年6月25日前,将发票收缴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缴销清单、空白发票一并送交市局。
  六、《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济国税函[2001]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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