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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标题: |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济国税函[2007]99号 |  
                                                        | 发文部门: |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  
                                                        | 发文时间: | 2007-6-5 |  
                                                        | 实施时间: | 2007-6-5 |  
                                                        | 法规类型: | 发票管理 |  
                                                        | 所属行业: |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所属区域: | 山东 |  
                                                        | 阅读人次: | 4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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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内容: |  
                                                        |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已领用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处理。整本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各联要加盖“作废”印章(或在“发票监制章处”剪角作废),留用票单位妥善保管,并在V2.0“发票验旧交旧管理”模块进行验旧处理;整本未启用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在V2.0“发票缴销管理”模块进行缴销处理,附缴销清单一并交市局统一销毁。
 二、各基层局库存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上缴市局,由市局同一核销。
 三、各单位要结合本次发票缴销,对领购“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单位于2007年6月20日前,将发票缴销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缴销清单、空白发票一并送交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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