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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1997]20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0-7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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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资源税报批的原则:(一)对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减免资源税的申报资料: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资源税的申请。主要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当年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情况。2、填报《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四联。要求按表格内容逐项如实填写。3、财产盘存表原件或复印件。4、财产损失报批手续原件或复印件。5、资产负债表。6、损益表。7、财务状况变动表。8、凡在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的,需出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证明。9、凡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纳税人,需出具保险公司的有关证明。10、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减免资源税的报批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减史税的资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1、要派员深入纳税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按规定填写《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并提出建议。2、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资料及经办人调查报告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审批。其标题为“关于对××减免××年度资源税的请示”。要求情况真实,数据准确。3、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减免税批件后,应及时向纳税人下达《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 减免资源税的报批时限: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意见,应于纳税人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元月31日前,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八条 对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资源税其它项目的减免,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后,予以及时办理。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九条 减免资源税的监督和管理:1、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资源税减免税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并按照减免税审批的时间和幅度严格执行,对减免税到期的应恢复征税。2、纳税人在申请和享受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报送有关资料。3、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凡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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