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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5]6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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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度起,取消物价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自2006年度起,不得再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继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的,一律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二、各级物价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和《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
  三、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项目后,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同级物价部门年度预算时,应保证物价部门正常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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