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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监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办发[2001]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0
实施时间: 2001-8-10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4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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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4月26日下发的《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发票工本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对国税部门普通发票管理,特别是发票监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积极配合发票工本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普通发票监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规范普通发票种类,严格普通发票监制权限
  为不断提高我省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水平,确保发票印制质量,同时便于对普通发票进行防伪识别,省局将对普通发票种类进行规范。凡在本文下发之前,市级监制的《山东省普通发票样本》规定样式以外的行业发票(省局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各地应填制《普通发票种类情况报告表》(表式附后,下同)并附发票票样,于2001年9月1日前报至省局。省局将对各地报送的发票种类情况进行审查,原则上,现有发票式样能够满足需用的,应使用现有统一发票;对确有需要监制行业统一发票的,省局将制定统一的发票样式下发执行。同时,要严格控制企业衔头发票的使用范围,对统一发票能够满足需用的,应要求其使用统一发票。
  在普通发票监制工作中,继续实行省、市两级监制普通发票制度,即省局和市局分别按照规定的发票监制权限和发票式样监制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套印省局和市局的发票监制章。市级以下(不含市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得自行监制普通发票。
  二、严格普通发票监制程序,规范普通发票监制管理
  (一)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监制程序
  1、计划编制。各市国税局在对本地发票需用情况进行科学统计和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填制《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需用量半年报表》,并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至省局,由省局据以编制发票印制计划。
  2、发票印制。省局根据发票印制计划,制作《发票印制通知书》,指定发票印制企业,适时适量安排印制发票;发票印制企业按照省局《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发票印制任务后,填制《承印发票完工清单》报送省局。
  3、发票调拨。各市国税局需向省局领购发票时,填制《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在需用20日前报至省局;省局根据各地报送的发票需用情况,通知发票印制企业,由发票印制企业填制《普通发票分发清单》,向各地调拨发票。同时,各市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普通发票发售情况季报表》。
  4、工本费结算。省统一监制发票工本费的支出范围,由省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发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并在省局“经费支出/业务费/普通发票费用/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费用”下相应的明细科目中列支。具体步骤如下:
  (1)省局根据发票印制企业实际发票完工情况,制定发票工本费付款计划,向发票印制企业支付印刷成本等相关费用。
  (2)根据各市局报送的省统一监制发票发售情况,由省局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市局所需运输、仓储等相关费用,制定发票工本费拨款计划,按年拨付。
  (3)普通发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仓储保管(每时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省局按照规定,据实列支。
  (二)市级监制普通发票监制程序
  市级监制普通发票的监制程序,由各市比照省统一监制发票监制程序确定。其中:需印制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的,应按规定报省局审批同意后,由省局指定企业印制。
  市级监制普通发票的印制情况,各市国税局应填制《普通发票印制情况季报表》,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至省局。
  市级监制普通发票工本费,由省局在对各市报送的市级监制发票发售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制定普通发票工本费拨付计划,按其收取的工本费全额拨付,并在省局“经费支出/业务费/普通发票费用/市级监制普通发票费用”下相应的明细科目中列支。
  三、开展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专项检查,实施《发票准印证》定期验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发票质量关,各市应对本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执行发票管理各项规定情况和发票印刷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定一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并于2001年9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发票印制企业的资料以书面形式报至省局。如有发票印制数量较少、管理不便等情形,不需在本地确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市局可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指定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省局将针对各市报送的发票印制企业情况,组织对全省发票印制企业的清理检查。通过清理检查,对认真遵守发票管理规定并符合发票印制条件的企业,确认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资格,对其《发票准印证》进行认证或核发新的《发票准印证》;对设备、技术不能满足印制发票需要,管理不够规范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印制发票行为的企业,停止其印制发票,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收缴其《发票准印证》。
  自2002年1月1日起,省局将对《发票准印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验证制度。
  四、认真执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
  各级国税机关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收取发票工本费时,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批准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执行。企业衔头发票的工本费收取标准,比照统一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执行。
  五、加大对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
  为切实将发票印制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省局将加大对全省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全省普通发票印制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把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税机关责任的,根据目标管理考核的规定进行考核;属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责任的,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省局有关规定,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自发文之日起,各地需报送和使用的普通发票报表式样及报送时间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于1995年4月24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监制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1995]93号)中所规定的普通发票报表,除《发票防伪专用品需用量年报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申请领购审批表》以外,停止使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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