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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信访工作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办发[2001]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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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信访调研工作制度》、《山东省国税系统群众来访督查工作制度》和《山东省国税系统信访回访工作制度》等三项信访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信访调研制度、来访督查制度和信访户回访制度,是信访问题预防、处理、巩固的三个关键环节。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三项制度,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一件大事来抓。
  调查研究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基层,听真话,摸实情,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提出解决的办法。要坚持辩证的观点,科学的方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
  对人民来访,坚持每访必督,每信必查,督查到底。对群众集体上访和突发性、疑难性问题,要及时督查,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各级国税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对今年以来受理的重点信访案件全部督查一遍。
  对已经处理结案的信访户,要进行回访,特别是进京、到省上访及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联名信,要重点回访。检查案件办理得怎么样,意见落实了没有,信访户满意不满意。对今年处结的案件,要全部回访一遍。
  各市国税局的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OO一年七月三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信访调研工作制度
  第一条 做好信访工作调查研究,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国税中心工作,贴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对信访工作有推动作用的典型经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材料,为领导了解社情民意、进行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全省国税工作服务。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国税信访工作实际制定调研计划,确定调研题目,定期开展信访调研工作。
  第三条 调研内容
  (一)与全省国税中心工作相关的问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执法管理中的重要情况。
  (二)影响国税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推进国税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五)做好国税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以及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
  (六)其他有价值的调研课题。
  第四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件的调查研究,切实加强领导,经常分析信访形势,要把信访调研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调研结合起来,研究工作重点,确定调查课题,积极支持和指导调研工作的开展。

  山东省国税系统群众来访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为出发点,做到每访必督,先接后督,一督到底,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解决,使群众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三条 对群众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原则上由承办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全面督查。对群众集体上访,由接待单位负责立案交办,要对查处结果进行督查。对多次交办无结果的,要上下结合,重点督查。对来访涉及几个处(科)室配合督查的,由主管处(科)室牵头,组织联合督查。
  第四条 督查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凡需督查的来访事项,由交办单位填写“群众来访督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后发承办单位,并做好登记工作。 
  (二)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交办单位备案后,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重要来访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三)对到期没有反馈办理结果的,交办单位要及时进行催办。紧急事项要紧急办理,由专人靠上进行催办。每次催办都应将催办情况登记备查。
  (四)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后,交办单位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对草率应付、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对领导批办的、省局直接立案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特殊案件,以及规模较大、群众情绪激烈、情况比较紧急的来访案件,要直接派人到承办单位进行实地督查。
  第五条 督查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要树立督查工作的核心是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观念,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来访案件,要深入实际,掌握真实可靠的情况,承办单位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充分协商的原则。督查来访案件,要充分听取承办单位的意见。对案件的办结报告,负责督查的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审结标准,做到调查情况不明不办结,没有来访人的意见和态度不办结。对处理不服的,要派人深入事发地复查。
  第六条 信访事项督查工作要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交办单位对办理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对重视督查工作,来访件件落实,群众满意的,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官僚主义严重,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致使矛盾激化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国税系统信访回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巩固信访工作成果,根据《山东省信访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访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回访本级办理结案的信访案件,各职能单位负责回访本单位办理结案的信访案件。上级机关对下级办理的重点信访案件可直接回访。
  第三条 回访对象主要是信访问题已经处理结案的信访户。重点回访进京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联名信访户和写信大户,特别是信访问题重大、有影响、带有政策性、倾向性及结而不服的信访户。对进京上访户要做到户户回访。
  第四条 回访内容主要是看信访问题解决是否到位,信访户是否满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帮助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省局以抽查回访为主,市局在经常性回访的同时,要加大对基层回访的抽查比重。回访可多种形式并用,直接回访与责成下级回访相结合,经常性回访与集中回访相结合。
  第六条 信访案件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进行回访,回访时应填写回访单,注明回访时间、回访人、回访对象、所反映问题、处理意见等,并由回访对象签署意见。回访结束后,要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带头参加回访工作,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把回访与了解基层实际困难、指导基层工作结合起来,与宣传政策法规结合起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上级国税机关要对下级机关的回访情况进行督查,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回访情况。凡对回访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到位的;以及通过回访,发现原来案件处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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