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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发文文号: 辽政发[1999]4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12-3
实施时间: 1999-12-3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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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及沈阳铁路局设置的共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文机关等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地区和部门负责的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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