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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6]19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9
实施时间: 2006-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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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凡我省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用计算机和配套的税控器具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手工版、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律作废,由各市在8月底前组织收缴清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在配套的税控器具尚未推行使用前,用票单位和个人可暂只使用计算机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规格为241mmX177mm,发票种类代码为25306,发票代码为137xxxx25306(票样附后)。
  三、各市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发票换版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各种行之有效地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培训工作,积极争取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新版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总局统一开发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版)已经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各单位可在网站软件库的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栏目中下载该软件、软件说明书及多媒体教材等资料,软件运行环境见附件。各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做好软件测试、下发及培训工作,确保相关纳税人能够顺利、熟练使用该软件进行开票。该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6328561进行咨询,并提交软件相关问题。
  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39号)文件精神,已经使用《机动车辆销售开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使用升级后的《开票系统》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软件。
  各地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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