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02]1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2-26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5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11元调整到0.25元。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20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40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11元不变(调整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至0.40元调整到0.50至0.60元。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5至0.45元调整到0.55至0.65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至0.50元调整到0.60至0.70元。特种行业(洗车、桑拿、洗浴、经营性游泳馆及矿泉水、纯净水等高消费和高耗水行业)排放的污水,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50至0.60元调整到0.70至0.80元。
  三、调整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供给工业用消耗水每立方米由0.32元调整到0.52元,供应城市自来水厂综合水价每立方米由0.27元调整到0.47元;农业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0.05元(调整价格详见附表二)。
  各市、县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两费一价”(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同)调整的同时,相应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各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调价的范围和幅度,认真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
  五、加强“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1.水资源费征收由水利部门统一负责,原由建设部门承担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费工作移交水利部门。具体移交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建设部门的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仍然承担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经费从水利部门征收上缴财政部门的水资源费中,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予以核拨,以保证其工作需要。
  2.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审批权限在省政府。市级及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制定或变相制定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已经出台的一律废止。
  3.自2002年1月1日起,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缴省比例一律下调为30%。市、县的分成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锦州、朝阳、阜新、葫芦岛等辽西四市及所属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同比例上缴省。大连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在计划单列期间暂不缴省。水资源费预算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制定下发。
  4.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要强化管理,严格依法收费,努力提高征收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5.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各级征收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6.凡以前有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察尔森水库供水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0]24 2000/3/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仙桃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 鄂价工服规[201 2012/7/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州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 浙价资[2011]33 2011/10/18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 云财税[2004]52 2004/7/1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2018/4/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水利工程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 辽价发[2011]10 2011/10/1
关于核定沂沭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2]13 2002/9/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 苏财综[2015]24 2015/3/2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1]10 2011/10/2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 沪发改价费[201 2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