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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业学校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5]2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4
实施时间: 2005-3-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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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你单位《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漯地税发〔2004〕1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所称“各类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不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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