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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劳[2006]1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8-17
实施时间: 2006-8-17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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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结合目前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二、暑期时间定为七、八、九三个月,企业防暑降温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
  三、各设区市,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把防暑降温工作列为贯彻执行《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四、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赣劳安[1995]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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