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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林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薪[1994]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厅
发文时间: 1994-6-30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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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3]375号文《关于调整林业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调整林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原则
  (一)坚持以岗位劳动测定为基础,主要根据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严格界定艰苦岗位的范围,在正确区分劳动差别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津贴标准。
  (二)坚持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向技术要求高,责任重岗位倾斜的原则,严格考核制度,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真正鼓励职工在一线艰苦岗位积极劳动,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坚持以宏观调控为前提,企业内部分配自主的原则。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区别不同企业,核定调整津贴标准增资总量。企业在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增资总量内,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结果和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豫劳薪[1992]10号文件精神,自主确定企业内部艰苦岗位和津贴标准。
  二、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林业林部工通字[1992]80号文《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规定的四十个工种(岗位)执行。其他工种(岗位)经过岗位劳动测评,凡劳动强度或高温作业或粉尘作业达到四级以上、躁音达到100分贝(ab)以上(每天累计工作时间6小时以上)、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的,也可列入艰苦岗位(工种)范围。
  三、调整津贴标准增资总量的核定
  在核定增资总量时,由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过测评的不同企业艰苦岗位人数的多少,提出方案,报当地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批执行。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企业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按照艰苦岗位职工每人每班1元掌握。
  四、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来源
  经批准调整艰苦岗位津贴增加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包干工资总额,未挂未包企业可列入企业成本。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均不调整企业工效挂钩效益基数,其工资增加额也不视同实现利润处理。
  五、审批程序
  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规定,凡属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企业,应将岗位类别,定员人数及年度工作日数,分别报省、市、地的劳动、财政部门,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增资总额。市、地审批结果要报省备案。
  六、按此文规定调整艰苦岗位津贴增加的工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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