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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7]24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8
实施时间: 2007-10-1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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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我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国家、民族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政策,促进“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落实有关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既要用好用足用活有关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企业发展,又要严把减免税关口,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税收监管,真正把税收政策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发挥好,落实节能减排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决策。
  (一)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认真落实“使用、生产环保设备(产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符合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落实“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2003年第12号)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认真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研究开发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五)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
  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加强与资源利用主管部门的合作,按照新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定期对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企业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认定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要加强对减免税使用情况的跟踪调查和监督,确保所减免的税款用于节能减排企业的发展上。
  三、切实加强资源税、水资源费和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征收资源税、水资源费和排污费,是实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和举措,也是地税部门落实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的主要任务。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提高资源税、水资源费和排污费征收管理水平,实现量的增加与质的提高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要求,以部门协税护税网络为基础,以科学合理的征收方法为手段,以行之有效的纳税评估为依托,努力构建完善的资源税管理体系,实现资源税的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双重职能。
  (二)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和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水资源费和排污费交由地税征收,是省政府赋予地税部门的全新任务和职能,同时也为各级地税机关落实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提供了新的抓手。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加强与水利、环保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地税部门在人力资源、技术支撑、基础信息和征管体制等方面的优势,努力探索、不断完善水资源费和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执法,优化服务,规范程序,加强征管,为节能减排提供政策引导和财力支撑。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执法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把节能减排的相关税收政策梳理归类,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政策公示栏、门户网站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开展纳税辅导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确保节能减排的相关税收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地为纳税人所知晓和掌握;要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检查。重点要组织开展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税收政策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擅自出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税收减免规定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全面加强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责任追究,确保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五、加强地税系统资源节约工作
  全省地税部门是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人员多、队伍大、分布广、战线长,搞好资源节约工作,对于减少费用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对于发挥政府部门的带头作用,支持节能减排,培育可持续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系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鄂地税发〔2007〕118号),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从细处着眼、从小事入手,努力推进节约型地税机关建设,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省地方税务局由主要领导负责,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领导分管,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收集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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