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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5]4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0
实施时间: 2005-12-20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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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
  去年以来,总局通过分析研究部分地区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围绕煤炭行业税源管理,进一步提高对此类行业税收管理的重视程度,真正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并作出了具体部署。因此,各市一定要对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引起足够重视,组织人员搞好学习和调研,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将总局的《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二、要结合实际开展煤炭行业纳税评估
  《通知》就加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建立协调机制、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等方面对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和规定。为此,各市要在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下发的税源精细化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煤炭行业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大型煤炭企业,各地要针对其生产经营特点,突出税收管理重点,把物流、资金流和关联交易作为主要监控对象,利用相关分析指标,准确掌握大型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强化税源控管力度。对于中小型煤炭企业,要准确把握其行业特点,结合省局下发的《税源精细化管理分行业监控指南》,灵活运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等评估模型,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三、要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在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炭企业采取账外经营、设置两套账等手段,隐匿收入进行偷税的,或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税款凭证的,或涉嫌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税务稽查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不法行为。
  四、要注重总结和积累管理经验
  煤炭行业是我省税源管理的重点之一。抓好煤炭行业税源精细化管理,必将对我省税源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各地要在抓紧落实好煤炭行业各项管理措施的同时,注重总结和积累税源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并以此为契机,充分应用到其他行业税源管理中去,进一步提升我省税源管理整体水平。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采取积极态度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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