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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5]2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
实施时间: 2005-7-2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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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既是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点、难点,也是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力度,防范重大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教育每个税务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强化执法意识,增强责任心。另一方面,要靠机制来严格落实责任。全面实行工作底稿制,经办人员要按规定如实记录和签字,并强化检查监督,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的管理。各部门要对现有的制度和规定进行梳理,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头抓好贯彻落实。税政部门要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征管部门应加强对普通发票,特别是对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发售、开具等的管理,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废旧物资涉票案件的查处力度,税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深化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
  三、强化措施,加强控管
  (一)严把资格认定关
  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认定管理,不同时具备“经工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等三个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资格认定。各地应结合当前对废旧物资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对现有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取消免税资格。
  (二)积极推进“一机两票”试点工作
  总局计划从7月份开始,首先安排我省开展“一机两票”的试点工作。各地要以此为契机,争取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强化数据应用,充分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对销售发票的信息共享和比对,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的控管。
  (三)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管理
  一是规范发票开具。根据总局的要求,我省将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增加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详细地址等栏次,回收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开。
  二是严格发票限额限量发售。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将取消万元版收购发票,只保留千元版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和《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对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回收经营单位只有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方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对确有虚开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除依法处罚外,应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积极控制回收经营单位的现金流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有条件的市,要加强与银行部门的配合,对回收经营单位大宗的收购和销售业务,由现金结算改为实行银行结算,加强税源控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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