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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5]8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2
实施时间: 2005-3-2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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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宣传,加强配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力地维护了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个别国税干部对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国税机关服务观念和宣传措施不到位,未设立再就业绿色通道、未在办税服务厅陈列再就业税收政策明白纸或小册子、未利用税务网站和新闻媒体宣传政策;个别地方落实效果不明显,等等,需要认真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扎扎实实地建设“平安山东”,努力把山东建设成为全国最稳定最安全的地区之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全国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看,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的成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是民生之本、为政之要、当务之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
  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中,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完全能够为促进再就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此,省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优化服务,确保税收优惠及时兑现。优化纳税服务是今年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采取措施,树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确保申请税收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企业依法得到实惠。一是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再就业税收政策作为今年税法宣传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送政策活动,深入到社区、街道、职业介绍所以及广大企业,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二是充分依托税收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再就业企业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企业提供税收政策辅导,加快办理速度。三是根据再就业企业规模差异,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通过定期走访等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在执行有关政策中遇到的困难,加强对再就业企业纳税辅导工作。四是结合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完善办税服务厅“再就业办税绿色通道”和咨询服务制度,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三、互相配合,形成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整体合力。在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税政、征管、法规部门分别担负着贯彻落实、统计分析、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不同职责,要增强大局观念、整体意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劳动保障、地税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交流工作信息,传递统计数据,开展联合调研检查,严格进行季度会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四、强化督导,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全面或专项执法检查(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发现问题要立即研究解决,推动工作深入开展。检查(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政策水平、税法宣传、纳税服务、优惠兑现等内容,以及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基础管理情况,包括建立台账、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统计报告制度、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等内容。检查(调查)要深入基层征管一线,必要时深入企业、街道、社区,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实地调阅原始资料、减免税台账及召集下岗失业人员、相关企业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查摆问题,改进工作。要严格兑现奖惩,对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对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省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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